我国合同法规定,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,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。因此,根据委托合同委托权限范围可分为特别委托合同和概括委托合同。
特别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,由受托方为委托方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合同,而概括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,由受托方为委托方处理一切事务的合同。采用何种委托合同,当事人可根据需要、委托事务的性质以及双方的信赖程度,合作时间的长短等决定。但是,有委托下列事务之一的,委托人必须进行特别授权。
(一)不动产出售、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
不动产一般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,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至重,因此,受托人对其作出处分需经委托人指示并授权。
(二)赠与
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,赠与人的财产所有权随着赠与发生效力而转致受赠人,因此,委托人进行较大经济利益的赠与时,必须特别授权,受托人才可以做主。
(三)和解
受托人接受处理和解事务,可能与第三者就有关委托事务妥协、让步,以求达成某种协议,其结果可能牺牲委托人的利益,在此情况下,受托人必须取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。
(四)起诉和上诉
起诉和上诉是委托人所享有的诉权,诉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,因此,必须由委托人特别授权,受托人方得为之。
(五)提交仲裁
其道理同于起诉和上诉。当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,未经特别授权而对上述事项行使处分权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,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