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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谈女生“二奶”与女职“二奶”越轨后果的公

时间:2010-10-06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中国网      Tag:
 内容摘要: 上述三种观点非常明确,即赞同开除、反对开除、开不开除都没多大意义三种(与于伏海、李银河、金世遗商榷)。我国各现有执行的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校管理规定》针对生当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的实行开除的有关规定,应当予以废除。

  连日以来,上热议较多的就是当“二奶”是否应当被开除的话题,而且这一话题似乎有着一股越炒越热、方兴未艾的趋势,们的观点可谓是见仁见智,笔者把他们的观点归纳了一下,主要有以下真知灼见:第一种是以于伏海为代表的认为,高校开除当“二奶”的女大学生是有法可依的,并引用了《中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赞同各高校开除这种学生。第二种是以李银河为代表的认为,对大学生的私生活问题,轻易启动调查程序,动辄以处分甚至开除威胁,显然弊大于利。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,大学职责的重点显然在于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,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,而不是随便去调查别人的私生活。第三种是以金世遗为代表的认为,即便是学校开除了当“二奶”女大学生的学籍,照样也抵挡不住女大学生趋之若鹭当“二奶”的脚步。上述三种观点非常明确,即赞同开除、反对开除、开不开除都没多大意义三种(与于伏海、李银河、金世遗商榷)。

  笔者以为:上述三种观点虽然很值得借鉴,但仅围绕在伦理道德或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层面上进行讨论,难免有些肤浅,事情也争论不出什么好结果来。我要谈的看法是,将女大学生当“二奶”与女职员、女当“二奶”这种结果作个比较,到底是哪种“二奶”会更合算?按我国各高校现有执行的《中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是应当依法开除当“二奶”的女大学生,然而,这种规定对当“二奶”的女大学生是否公平?我们知道,当今社会的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现象,不是说仅发生在大学,而实际上我们的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也普遍存在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现象,但是,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中当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的,是不是也同样“享受” 大学校园里的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被开除的“待遇”?回答:肯定不是的。假如不是的话,那么,我国各高校现有执行的《中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对学生来说是极不公平的,这是一种不平等条约,违反了《宪法》规定的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的基本,应取消这一部分条款的规定。

 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否有明文规定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中当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的,将要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境遇,笔者查阅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均找不到这样的相关规定,找不到这样的相关规定,就意味着我国目前对这方面问题的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,有的话也只能是批评、警告处分。而大学生当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,却要丢掉即将到手的饭碗,这是作为高校管理校园的一种很不理智的行政管理手段,也于法无据。众所周知,大学生活也算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,学生考入大学,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就算是已经取得的资格和权利,其受教育的权利我们暂且先把它放在一边,就光说学生被开除后的结果会是怎样?我个人认为:学校不仅开除的是学生的学籍,更是开除了学生今后的职业;学校不仅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,更是剥夺了学生今后就业的资格和权利。因此,我国各高校现有执行的《中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针对大学生当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的实行开除的有关规定,应当予以废除。

  当然,作为高校应当把职责重点放在如何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上,以及我们分析我国目前大学生为何会出现当“二奶”、“三奶”、“二爷”现象,这个现象是不是与我们国家的制度有关?这些问题网友们已经谈得够多了,在此,我就不予赘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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